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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2019/12/13 17:55:00 来源: 世界服装鞋帽网评论(0)7121

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案例回顾

  前段时间,一个“买18件衣服旅游后要求退货”的话题引起了舆论热议,更让人震惊的是随之而来的反转——18件衣服被退店家被曝抄袭。一时,三方当事人都被卷入讨论中心。事件所涉两件衣服如图(李先生店为衣服被控抄袭一方,小迟店为声称被抄袭一方),此后被曝侵权商品已经下架。

图片来自1818黄金眼新闻截图

  小迟店店主在之后的采访中表示,不考虑赔偿事宜,但是希望借此次发声引起公众对关于抄袭现象的关注。

  事实上,关于服装市场的抄袭现象早就十分盛行,在知名品牌ZARA母公司被指控“抄袭”一案中,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其实,在此之前,ZARA就多次被指控抄袭,在2016年更是有超过 20 位设计师同时发表声明,控诉 ZARA 抄袭了他们的作品。

  无论是对商家还是知名品牌,服装市场的抄袭现象向来是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维权的难度。在法律层面,“抄袭”一词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下文将从现行法律出发,探讨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基本概念界定

  服装作为既具备实用功能又具有独特艺术鉴赏价值的“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服装设计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属于工艺美术范畴,是实用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从动态来看,服装设计是指先对想要制作的服装的样式在脑中进行构思,然后通过绘画的方式来将其展现出来,经过逐步修改之后最终确定方案,之后采取剪裁和缝制的方式来按照图纸上的样式进行制作,将设计转化为实际中的产品的一个过程。服装设计者可以通过此过程来展示自己的风格和设计艺术。


  二、典型案例

  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4)闽民终字第680号)

  案情简介:

  大哥大公司发现三六一度公司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论坛及微博上使用了大哥大公司设计、开发、制作的“亚沙会”正装、礼服设计效果图及发布会服装展示之相关图片,大哥大公司以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与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公认的商业伦理,损害了大哥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1.三六一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三六一度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大哥大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论述:

  1.涉案礼服设计效果图系大哥大公司独立创作,体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涉案服装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实用为主要目的,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

  但三六一度公司的此种行为不过是使用了现场发布会的照片而不是大哥大公司的作品本身,即并未直接利用大哥大公司的服装效果图或服装,故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使用行为。大哥大公司关于三六一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般情况下,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于竞争者之间实施的行为,以行为实施人与受侵害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虚假宣传行为除要求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外,还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以及对竞争对手造成了直接损害。对引人误解的判断,应当根据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而主张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则对其自身受到直接损害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三六一度公司涉案行为产生的误导性后果,可能降低大哥大公司试图利用赞助“亚沙会”等体育赛事来提升企业的曝光度、知名度以及帮助提高大哥大公司的商品销售数额等商业目的。三六一度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公认的商业伦理,损害了大哥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保护路径分析

  【一】著作权的保护

  在适用时的焦点问题为:服装设计是否构成作品。服装设计包含以下程序:服装设计阶段、样品制作阶段、批量生产阶段。由此产生相应的对象:服装设计图、样衣、成品。之所以作此区分,是因为不同的对象受到的保护方法有所不同。

  1.法律规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通过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是运用的较多的方法,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服装设计图及样衣。

  有创造性的设计图应当受到保护是共识。设计图作为平面二维对象,理论上可以作为图形作品、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其中,将其作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比较常见,可归入为了生产绘制的示意图等。不过对于设计十分特殊、具有美感的设计图,也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

  样衣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样衣是服装进入批量生产之前的样品,体现了设计意图和原作精神。样衣已经脱离平面成为立体实物,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样衣可能会构成美术作品里的艺术品雕塑,在符合独创性等作品认定条件时,可通过该途径予以保护。

  服装成品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同样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成品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得到保护。实用艺术品不仅仅包含了艺术价值同时兼具实用功能。与单纯的实用作品不同,实用艺术作品的侧重点在于艺术性。实践中,一般是将实用艺术品放在美术作品的框架内进行保护,因而具有美术作品意义上的美感和审美价值,即艺术性,是其获得保护的前提,且艺术性在服装设计中所占比例应较大,当然实用艺术品也要同时具有实用性。需要注意的是,服装成品并非设计图的完全的的复制,所以在图纸有著作权的情形下,成品不一定有著作权,需要根据自身的特征加以判断。

  3.著作权保护路径评价

  权利的自动取得是著作权的保护的独特优势,但是对服装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方面,服装设计大多数是通过美术作品得到保护,但是美术作品的认定难度较高,比如实用艺术品,这类作品的认定操作难度大,争议较多。另外一方面,自动保护原则虽然简便,但我国的大多数创作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疏于存留证据,而造成在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

  【二】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的保护

  1.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服装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适用于工业应用的在颜色、形状和图案等方面含有审美内涵的新颖型原创性设计。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要素包括:首先,外观设计的对象必须是产品的颜色、图案或者是形状等外部表现;其次,应当具备艺术性,美观性;再次,适于工业应用,具有实用性;最后,必须满足新颖性,必须与国内普遍使用、普遍知晓以及国内外公开的外观所不一样。服装设计在符合专利法上述要素时,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申请,也就是将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其实,服装被纳入外观设计是通说。《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逝诺协定》中规定服装属于外观设计,我国加入该协定后,我国的专利保护法案之中也就正式包含了服装设计这一方面。

  3. 外观设计保护路径评价

  对服装设计进行外观设计保护存在一些缺点。专利权的获得以申请为前提,服装设计所有者必须提供众多的申请文件,完成复杂的申请程序,耗费时间太长,且要求绝对新颖性标准,申请成功比较困难。对此,应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并在立法中作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可以缩短服装设计等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期限,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区分注册外观设计和非注册外观设计,对于那些没有注册的但是符合外观设计要求的产品进行不同的保护,例如在保护期限、保护范围方面区别于注册的外观设计,这样不同类型的产品和设计就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护方法。

  【三】商标法的保护

  通过商标法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具有有限性。

  服装设计本身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侵犯服装设计的行为往往会伴随着商标的非法使用,用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权利以侵权者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为前提,如果复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只是对服装设计进行抄袭和仿冒,则商标法无法给服装设计者提供保护。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1.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服装设计的兜底保护

  根据上文的分析,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无论是著作权亦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路径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因为专利申请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服装的外观设计十分危险,许多商业间谍则会利用这一时间差距,去获取其他企业的服装设计信息,从而获得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最后一道防线,为其提供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服装设计的“仿冒”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特定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因此,如果服装产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并使得相关公众在仿造产品和知名商品之间发生了混淆,权利人便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评析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也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该路径的保护对象有限,仅限于知名商品,对于众多的普通产品往往缺乏保护。另外,现行法律对于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标准不明确,“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极难认定。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是有限的。

  综上,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看似路径多样,其实每一条路都存在着不足。加上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权利主体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较高等原因,服装设计保护之路依旧漫漫。对此,除了立法上的推进外,也有学者提出建立外观设计快速审核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护中心等建议,这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探索,值得肯定。(张颖 陈安玥 史梦珍)


  作者简介: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她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为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陈安玥 高级法律顾问

  陈安玥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生物化学系,赴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生物医药工程专业取得硕士学位。她毕业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审查多年,主要审查领域为医疗材料、医疗器械、植入假体等,精通专利撰写、检索和分析;具备出色的英语功底,2014年曾前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对医药、化学领域的专利疑难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专注为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源自全球知产案例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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