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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2007/8/5 16:09:00 来源: 临沂会计网评论(0)41303

税收政策是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等,而会计政策是指会计准则和制度中规定的有关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原则与方法等。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而通常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现行两者的主要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   (一)关于资产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予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税法上对资产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二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上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上虽也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有时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与会计上形成差异。如企业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取得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如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会计上这部分债权性支出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资产,会计上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等等。   2.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无形资产,如没有合同和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会计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应超过十年,税法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强调应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上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上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等等。   3.资产的减值准备。 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4.资产的收益处理。 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则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二)关于负债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按现行规定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三点: 1.放弃债权。 会计上规定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预计负债。 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3.借款费用。 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对于长期借款费用尽管会计上和税法上都要求划清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界限,但具体的划分范围、时间标准、数额确认等均有差别。就范围而言,会计上只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就时间标准而言,会计上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上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就资本化的费用数额而言,会计上强调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对此并无明确的要求。   (三)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差异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 (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点:   1.接受资产捐赠。 会计上规定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按确认的价值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前者记入“接受现金捐赠”项目,后者记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确认的价值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结转资本公积,税法上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应纳税不甚明确,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明确规定接受时不纳税,待接受的捐赠资产出售或清理时再按规定计算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转增资本。 会计上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而税法上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还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关于收入的差异   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税法上的收入因税种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口径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1.收入的口径。 现行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三个层面上的差别:第一层面是一般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对于流转税来说与会计含义基本相同,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则完全不同,如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第二层面是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上的差别,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都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第三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2.收入的确认。 会计上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收入的确认应区分当年和跨年劳务、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计量、劳务的成本能否补偿等情况,而税法上通常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不顾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   (五)关于费用的差异   会计上的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营业成本。 包括主营业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是源于产品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中的工资及按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项目,会计上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工资及相关费用,税法上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计税工资及按计税工资计提的相关费用扣除。   2.营业费用。 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或者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   3.管理费用。 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均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规定扣除限额,或者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4.财务费用。 会计上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   (六)关于利润的差异   会计上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税法上的会计利润一般指利润总额,而作为计税的利润则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除以上五个要素存在的差异外,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以捐赠支出为例,会计上按实际捐赠价值列作营业外支出,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后,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以及是否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及准予扣除的数额。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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