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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渎职的四大攻防术

2011/6/15 14:23:00 来源: 《法人》评论(0)103

企业法人 被渎职 攻防术

  企业法人从生到死,都被那双无形的鹰眼时刻的注视、关切着,形影不离。因此,法人被渎职后选择借助公力救济的,应针对不同情态做出具体的选择.


  被自杀、被就业、被小康、被精神病、被代表……“被XX”已然成为当下一个炙手可热的悲剧性词语,“被XX”流露的不仅是弱势一方的委屈、无奈和孱弱,更透射出当下一种强权控制的、道德扭曲的和急功近利的社会病症。那么,强权之下,被渎职的企业该如何展开自卫反击?


  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公司企业法人等几类。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企业法人因系市场的基本经营者身份,在市场大潮中处于基础层面的被监督管理的角色,与国家监管机构不沾亲不带故,身处极具险恶的江湖地位,公司企业法人相对于其他几类皇亲国戚的身份的法人而言,最为弱势。所以被强权欺负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最大。


  何为法人被渎职?从词义上看,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而法人被渎职,言下之意就是法人在非意愿、不真实或不知悉的情况下,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对法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普遍意义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者强势和强权,掌控着社会关系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地位和权力,特别是在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以及潜规则横行霸道的当下,强势者仗势欺人,滥用各种资源和权力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往往给被管理、被监督、被引导的法人造成利益上的剥蚀、掠夺或者鲸吞,弱势者苦不堪言、甚至无处安身。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这条军事格言出自我国古代兵家鼻祖孙武著的《孙子·谋攻篇》。这条格言同样适用于法人被渎职时法人如何应对、抗争的情形。要知道自己会不会被渎职,有没有被渎职,必先知悉你自身的薄弱环节?谁会将你渎职?怎样将你渎职?


  所谓当局者迷,要想了解自身的薄弱环节,还得从法人的成长历程来看。公司企业设立之后,主要的活动就是经营,法律规定了诸多的商事经营和经济行政规则,比如会计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票据法、金融法、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对公司企业进行指引和监管。这些规则,有调整性的、有管制性的、有攫取性的甚至有强行征用、征收性的,因此,在此过程中,法人就可能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执行行为,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即使公司企业因起诉、应诉等诉讼性活动以及因解散、倒闭、破产、清算等终止性活动,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也紧密的渗透进各个毛孔。可以这么说,法人从生到死,都被那双无形的鹰眼时刻的注视、关切着,形影不离。


  前述所指的是普遍性的法人的活动,由于专业、行业、作业的不同,在特定的领域,法人还受到特别的专注。诸如文化管理部门之于文化传媒法人和音像影像法人,消防部门之于消防器材法人,质量监督部门之于商品生产经营法人,证监会之于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海关、检验检疫局之于进出口公司,农业管理部门之于农产品(16.21,-0.19,-1.16%)生产经营公司,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之于房地产公司,等等。这些特定领域的特定权力,犹如随时都可能伸向法人心窝的魔爪,一旦出手,招招深害。总而言之,可以归纳为,法人的行为有需要通过国家机关行政性审批、认证、监管或者引导、指导的,就有被渎职的可能。从广义的角度讲,法人还受制于立法领域、司法领域、党委领域、自治组织领域。


  那么,针对被渎职,法人如何自卫反击?


  一、自力救济路径。可以将这种路径称之为自力更生法。一般情况下,法人通过该法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侵害者提出确认渎职并赔偿损失的要求,一是向法院起诉。直接向侵害者提出要求的方式的可实现性是比较小的,因为侵害者往往基于沿袭的积习或者自保的避责而异常的固执,即使明知难脱其咎,亦不肯低头认错,或者敷衍搪塞,甚至变本加厉。总之,这种方式的效果往往是不理想的。另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渎职事实确实,证据充分,法人胜诉的把握还是很大的。


  二、公力救济路径。可以将这种路径称之为借刀杀人法。就是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公权行使,促使渎职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行政、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并给予被渎职的法人受损利益的救济。这种方法貌似都由他人作为,法人坐享其成。其实不然。借刀本身就是一个积极作为,因此,法人如何借刀呢?方法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向渎职者所在单位或其领导控诉;二是向渎职者所在单位的主管单位、上级单位及其其领导控诉;三是向党委、政府、政协、人大及其长官控诉;四是向查处渎职行为的专门机构控诉,专门机构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和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方式的选择因事因对象而异,所以法人被渎职后选择借助公力救济的,应针对不同情态做出具体的选择。


  三、社会救济路径。这种路径称之为友情声援法。就是通过社会上的各种主体,主要是指法人的产业联盟或者团体、权威性的机构、个人等的介入和施压,使渎职者屈服并且做出退让,使法人因此受偿。


  四、舆论救济路径。通俗的讲,可以将这种路径称之为众怒难犯法。当下是个数字信息无所不在的时代,数字信息通过高速发展的网络、媒体、通讯等介质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公司企业法人被渎职后,可以利用信息时代的产物——舆论,来为自己抗争,争取舆论的支持。在通过这种方法救济时,有一点是必须要注意的,那就是法人一定要遵循事实,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甚至颠倒黑白。若不然,舆论导向将可能掉头倒戈。同时,也要避免为争取舆论导向的有利性,不惜求助于五毛党,那也可能将自己陷入纠葛的泥潭中,由主动变为被动。


  上述的救济路径,法人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多管齐下、组合出击,至于如何选取,要视具体的被渎职的事实综合断定,如果断定确有困难,可以求助于深谙此道的人士、司法工作者或者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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