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欠钱公司不协助扣留工资
威宁自治县法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裁定的威宁县自来水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到银行履行了划扣手续。
据悉,威宁县法院在执行薛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耿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发现赵某、张某二人均系威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有固定工资收入。
2014年6月26日及10月10日,威宁县法院向该公司分别发出两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从2014年7月起,每月协助扣留张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足20352元止。从2014年10月起,每月协助扣留赵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足23245元止。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今年3月21日,威宁县法院又分别向该公司发出两封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3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工资款项,并将此款及时打入威宁县法院执行专户,同时告知了相关法律责任。该公司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威宁县自来水公司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据此,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的罚款决定。
威宁县法院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清理整治拒不协助执行的违法犯罪事件,扫清执行工作中的一切障碍,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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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下旬,张某到某制衣公司从事车工工作。2015年8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制衣公司补发拖欠的5个月的劳动报酬。
监察部门查实张某反映的情况后,向制衣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限制衣公司限期补发张某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须按应付工资的100%向张某加付赔偿金。限期期满后,制衣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制衣公司无故拖欠张某5个月的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
制衣公司在收到监察部门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后,应当在限期内及时补发张某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仍拒绝履行义务。所以,张某要求制衣公司加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裁决:制衣公司支付张某劳动报酬、赔偿金等共计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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