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孩5000元被追回时人已病故
90后的王雪,刚步入社会,便遇到了不讲诚信的“东家”,不签劳动合同不说,干的一年里工资发放多次迟延,在辞职后她的工资仍未结清。
虽然经劳动仲裁调解,她获得对方5000元补偿金,然而直到她病故前仍没拿到手。
今天,记者从中原法院获悉,该院执行法官苑野几经努力,帮王雪追回来这笔5000块钱,交到其父母手中。
2015年3月,王雪入职郑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入职时月工资25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王雪很珍惜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每天勤恳工作,但公司却多次迟延发放工资。
无奈之下,王雪于2016年3月2日提出辞职,但公司仍拖欠王雪工资。
王雪于2016年3月4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才将拖欠王雪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2日的工资结清。
因公司未与王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王雪缴纳社会保险费,王雪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并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但仲裁机构认为其申请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不予受理。
王雪不服起诉至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向王雪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拿到调解书,王雪有了些许安慰,但没想到公司并未按时履行协议。无奈,王雪申请执行。
案件到了执行员苑野手里,此时的王雪已因故去世,年迈的父母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他们一再拜托执行员,一定要替女儿要回生前最后一笔报酬。
为了不辜负两位老人,执行员开始了漫长的执行路。自调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文化公司已停业,公司账上没有一分钱,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已经变成其他公司的办公地址。
标的额虽小,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执行员很着急。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执行员多方打探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希望他能体恤王雪父母老年丧子的悲痛心情,把王雪生前最后一笔该得的钱付给王雪的父母。
从刚开始的坚决不同意,到后来的考虑考虑,最终,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终于有了进展,徐某同意个人出钱一次性把5000元付给王雪的父母。
拿到5000元,王雪父母老泪纵横。
《工会法》第21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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