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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000982):诉讼进展

2019/8/20 14:33:00 来源: 中国纺织网评论(0)11511

*ST中绒中银绒业纺织个股最新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9-8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7,765,859.56元,利息、罚息共计26,282,964.5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544,048,824.12元,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资产、股权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0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之诉讼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因上述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及(2018)宁民初11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

  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名下部分财产。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1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113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7,765,859.56元,利息26,282,964.56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544,048,824.12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质押的131,600千克无毛绒、355,900千克澳毛条、1,010,340千克水洗绒、135,800千克原绒、29,700千克绒条、127,160千克毛条、108,000千克羊绒面料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

  限公司质押的50,000千克无毛绒、80,000千克色绒、47,400千克羊绒纱线、28,900千克羊绒纱条、290,068千克羊绒面料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质押的21,405件羊绒衫、739件羊绒大衣、929件羊绒附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8、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04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原告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113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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