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明年起实施!跨境电商再迎利好
为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来确定。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级主任科员 李昌年:对跨境电商(应税所得率)4% ,是核定征税最低的一个比重,如果说这个跨境电商企业还符合小微,符合其它的一些优惠条件,叠加以后实际的所得税负担率只是达到1%,甚至比1%还低。
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级主任科员 李昌年:这样会大大降低跨境电商实际的税收负担,这个政策不仅对我们大的跨境电商企业税收负担可以降低,对于中小的跨境电商企业带来的优惠幅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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