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绒((000982):重大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000982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9-6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诉本公司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4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诉本公司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请求银川中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9000万元、利息39.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判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37)。
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及2018年1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披露了上述诉讼的一审及二审判决情况,详见《2018-96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及《2018-11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收到银川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
宁01执105号],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宁0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4,998,223. 49元、利息2,117,231. 6元并支付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0月2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69,78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4,985元。共计87,740,224. 09元及利息(暂未计算)。被执行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740,224. 09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2、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国家开发银行诉本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了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诉被告本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万欧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77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上述诉讼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披露,详见《2019-0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京04执84号],内容如下:
“张永春、马生国、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国家开发银行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4民初27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开发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1执105号];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京04执84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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