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审结,判决未损害乔丹肖像权
北京时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以姓名权被侵害为由,起诉乔丹体育。针对这一问题,乔丹体育与乔丹本人曾进行了长达四年的“马拉松式”诉讼。
有趣的是,2013年7月24日,乔丹体育赞助的约旦队和JORDAN品牌赞助的中国江苏男子篮球队进行了一场国际男篮挑战赛,上演了一出“乔丹德比”。而且在今年的篮球世界杯预选赛中,约旦队神奇晋级,让乔丹体育能够在家门口举办的国际赛事上亮相。
2016年,最高法院通过再审,对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乔丹本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乔丹本人对宣判结果表示满意,“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但在之后的日子里,乔丹体育与乔丹还是偶有摩擦,甚至对簿公堂。
来源:懒熊体育 作者:庄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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