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上海市嘉定区为了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规定:凡公司制小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注册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注册公司成立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至50%以上,注册成立起三年内,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投资者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超出35%的,可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成果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议许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上海嘉定区对注册个人独资公司,不再进行注册资本查验,并免于出具资信证明,只凭投资者个人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给予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不设下限,只要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相适应即可。
上海嘉区对注册公司放宽经营场所的审核:
1、凡镇、村所属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涉及历史较长无房产权证的,凭镇政府证明可办理登记手续。
2、利用私房作为经营场地的,可免于提交居改非手续,只凭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3、嘉定辖区内利用产权房作为经营场地的,在不影响周围环境,不改变原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属街面房的可免于提交居改非手续,只凭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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