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单位倒打一耙怎么办?
余先生:去年3月,我在网上看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正在招人就前去应聘,经笔试面试后被聘用。当时公司承诺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签,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2月,我以此为由离职,然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单位现在却倒打一耙,说是因为我想获得二倍赔偿而故意拖着不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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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两年多前,我入职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是由4个人合伙投资的,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其中一人为法人。现在公司经营不景气,4个老板都不想往里投钱了,公司账上没有资金,还欠了写字楼的房租,我担心继续工作下去会被拖欠工资,所以想离职。请问:我离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胡芳:一般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已经存在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您因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您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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